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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82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适用此项规定。同时,执行公务必须依法进行,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追究有违法行政行为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本款中的“工作人员”包括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单位(乡、村)参与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与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是指:(1)公民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权利,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或超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均未生育过孩子,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不实行生育许可制度。(2)公民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的生育权利,因此,要告知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适用这项生育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生育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指:(1)生育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生育。(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主要指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妻子不再仅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承担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3)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即要对照法定的条件,依法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再生育,不得违法生育。(4)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能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不能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6)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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