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深度不够而设置应对条款。 这类条款使我们对协议工程量清单及变更细则正确性产生了怀疑。 Р在实际工作中, 因为上述问题未能得到认识上统一, 协议各方在这类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异议频率最高, 往往出现对部分问题争吵不下而造成协议纠纷或遗留问题。 比如, 在某水力发电工程永久围堰防渗处理项目中, 新增了混凝土搅拌桩防渗处理设计要求。 经查, 工程量清单无同类工程项目, 承包商遂提出应按协议外工程处理标准进行报价, 报价内容包含新设备进退场费和施工方法费。 因投标时该工程项目有让利降价, 而此次报价却未考虑让利降价系数; 因协议要求不调整材料价差, 而此次报价承包商均按现在市场信息价计算材料费, 利润率也高于原协议利率, 并要求重新签署补充协议。 不过, 业主方强调此项工作应视为协议变更项目, 变更报价应遵照投标报价标准, 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设备进退场费和施工方法费能够赔偿。 监理工程师在这一问题立场基础倾向于承包商, 只是对利润率问题认为应按协议利率。 监理工程师同时认为, 该工程项目属于协议外新增项目, 需投入监理人力, 加大监管力度, 应签署补充协议, 并按协议金额收取一定监理费用。 因为对协议条款了解有歧义, 故造成了上述分歧。 РFIDIC协议条件下工程变更对上述情形有明确要求, 其相关工程变更范围其中一条就写明: “新增工程按单独协议对待”, 其涵义解释以下: 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任何附加工作、 永久设备、 材料供给或其它检验和勘查工作。 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和协议工作范围性质一致新增工作内容, 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出她现在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 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 通常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协议来对待。 Р所以, 我们在签署工程协议时候, 应重视落实FIDIC协议条件, 加强协议条款战备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