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四条 职员代表大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尊重并支持职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РР第五条 职员代表大会实施民主集中制。РР第二章 职 权РР第六条 医院职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Р(一)听取并审议医院工作汇报、中长久发展计划、基础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职员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Р(二)讨论审议岗位责任制、奖惩措施、劳动保护方法、工资调整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关键规章制度。Р(三)讨论决定职员福利费使用、和其它相关职员生活福利事项标准和措施。Р(四)审议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关键要求。Р第七条 院长要定时向职代会汇报工作,常常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职代会相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职权。Р第八条 职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领导及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引导职员正确定识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工作。Р第九条 职代会和行政领导对于重大决议问题讨论碰到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充足酝酿协商处理,同时汇报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РРР第三章 职员代表РР第十条 职代会代表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员直接选举产生。通常依法享受政治权利本院在职职员均可当选为职员代表。Р第十一条 职员代表占职员总数百分比为8%左右,代表由医护人员、工人、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代表组成。医护(医技)人员应占代表总数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行政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不超出20%,其它人员占代表总数20%。教授教授、青年职员和女职员代表应占合适百分比。医院党政领导干部通常应是职员代表,名额可分配到科室经过选举产生。Р第十二条 职员代表实施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能够连选连任。选出代表应含有优异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本届两会委员是下届当然代表。Р职员代表因调动工作离开原选举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