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РР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Р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该定时汇总本部门中国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Р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该对党政机关中国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审计部门应该对党政机关中国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审计监督。Р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该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中国公务接待制度要求、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相关情况,接收社会监督。Р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该将中国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加强对中国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严厉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一条 主动推进中国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中国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Р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该依据本要求制订当地域中国公务接待管理措施。РР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它因公来访人员,应该参考本要求实施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重视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Р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考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参考本要求实施。Р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Р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中国公务接待管理要求》同时废止。Р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