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Р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Р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Р一、中央机关:Р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Р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Р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Р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Р二、地方机关Р(一)省级及直属机关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Р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Р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Р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Р(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Р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Р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Р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Р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Р(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Р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Р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Р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Р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Р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Р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Р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