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財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各案。第十八条財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特场所的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国。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第二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细化相关工作举措。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修浪費。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贵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9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事办发〔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