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前企破四十六条企破四十七条企破五十三条企破五十六条 4. 编制债权清册。 T4.02 N/A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企破五十七条 5. 保存债权申报清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N/A N/A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企破五十七条 10 工作步骤文件模板法院文书规定完成时限相关法律/ 要求 6. 将债权申报清册寄送至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供其查阅;债权人对清册有异议的,管理人应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补充证据。管理人应对其证据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 管理人对清册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其说明原因,对清册不予更正。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企破五十七条 7.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A N/A 相关法规未作规定。北京市二中院要求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上诉应在一债会后一个月内提出。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在获知裁定债权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企破五十八条(二)调查职工债权 1. 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 ?职工人数、姓名、职务、职位; ?劳动合同情况及企业劳动制度; ?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 ?职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情况; ?不在岗职工基本情况;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 ?企业与职工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注破三十四条 2. 向职工本人调查核实以上情况;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