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会议表决时,管理人应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Р11、某公司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和公平合理性提出分析意见,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书面报告人民法院。Р1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同该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人应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Р13、某公司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的,管理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法院。Р14、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Р15、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应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书面说明接管期间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Р16、管理人应当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应制定监督计划,明确某公司的报告事项、报告时间和管理人的监督方式、监督事项。监督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Р17、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某公司财务状况。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人民法院。Р18、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确有必要延长监督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Р19、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变更重整计划内容、执行方式或者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应报人民法院审查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Р20、某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某公司破产。Р21、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某公司破产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某公司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立即接管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Р Р八、破产清算事项 Р(一)处置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