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室和音体活动室室内墙面,应含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部署条件。РР第四章 建筑设备РР 第一节 给水和排水РР 第4.1.1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选型及系统设计,均应符合幼儿需要。Р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给系统。Р Р 第二节 采暖和通风РР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稚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出95~70℃。幼儿用房散热器必需采取防护方法。不含有集中采暖条件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需有高出屋面通风、排烟等方法。Р 第4.2.2条 托儿所、幼稚园和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Р 第4.2.3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通风系统。Р 第4.2.4条 关键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要求。РРР 第三节 电气РР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择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Р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取日光色光源灯具照明,其它场所可采取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可能降低频闪效应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Р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要求。РР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依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安全密闭、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电源插座。Р 第4.3.5条 在供给用房电气设计中应为多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Р 第4.3.6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设置电话、电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