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不得事先将检验和诊疗项目在住院结算,到门诊完成。Р第三十条 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留其实完整药品、医用材料购进统计,建立对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统计必需注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使用期、同意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Р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该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验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验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验。特殊检査项目关键诊疗阳性率应该达成 %以上。检验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百分比不得超出 %。Р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该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定时保留并按要求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统计。РРР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Р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统筹地域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及其说明等要求进行收费。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项目不得收费。Р乙方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新收费项目,应该凭同意文件和相关材料向甲方申请,未经同意,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Р双方对一些项目经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按医保支付标准实施。Р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该依据统筹地域基础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情况,根据《基础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对乙方本年度医疗保险付费实施总额控制。Р甲方对乙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医疗总费用实施总额控制,其額度为: 元,其中门诊: 元、住院: 元、其它: 元。Р乙方如发生《经办规程》第二十二条倩况,甲方可在年度中期或年底清算方案中对上述额度作合适调整。Р第三十五条 甲方将乙方控制总額分配到月,实施按月申报,审核结算。乙方申报费用在月份額度内,甲方按申报额支付,结余部分可滚存至下月;超出月份额度,超出部分甲方暂缓支付,年底清算时一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