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辖区重点货运企业及驾驶人“黑名单”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具体运政人员,实行户籍化管理。(三)质量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货运企业及驾驶人,要在“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质量信誉管理档案。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包括基本管理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第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社会联合管理机制,组织社会力量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货运企业及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形成社会约束管理的合力。要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信息和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情况,掌握工作成效。第十三条对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要进行考核,并作为考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及运政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相关单位的考核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运政人员的考核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第十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重点货运企业及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在遏制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保护公路路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第十五条对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再次发生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各级治超办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考核通报制度。各市运管处每月10日前要向省运管局上报上月工作情况,省运管局要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并报厅治超办。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级。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省交通厅治超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黑名单管理程序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