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第六、有效性。主要指管理的效率,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和最大限度降低管理成本两个方面。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是没有公共管理。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公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就没有真正的善治。三、总结与思考治理与善治的提出,对于当前社会管理实践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治理侧重于强调政府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而善治进一步指出了公民社会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时可依赖的重要伙伴。可以说,治理描叙的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应然状态”,即政府不应该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应借助于其他的力量进行管理。而善治则为社会管理实现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指明了方向、出路,即通过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进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治理与善治的实现,离不开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这一基本的前提。公民社会可将其理解为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即统称的“第三部门”。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离开民间组织就无所谓公民社会。因而,培育我国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需要我们对于如何进一步激发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活力、如何顺利实现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如何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良好合作等问题进行思考。治理与善治的提出,描绘了关于未来社会管理的种种理想状态,而如何进一步通过制度设计、相关变革实现治理与善治,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