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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驶员、押运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未按电子运单设定的运输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及时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书面记录并存档。Р第十二条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遇到特殊或突发情况,确需对电子运单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记录变更原因及内容。Р第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Р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电子运单设置的运行线路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相关规定。公安Р机关审批核准运输线路的,应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运输线路行驶。Р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及时维护和更新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系统中的基础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有效。Р第三章监督检查Р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Р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Р第十八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Р第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运用电子运单系统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实施监控检查,并对危险货物车辆随车携带电子运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Р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Р第四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运单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按照电子运单样式填写纸质运单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充装单位。Р第二十二条涉及军事和保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不适用本规定。Р第二十三条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维护电子运单系统,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公安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Р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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