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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 (一) 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 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 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 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 充装或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 还应当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 617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 618 ) 10 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外, 危险货物分类中爆炸品第 1.1 项、 1.2 项、 1.3 项、 1.4 项包含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第三十条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392 )要求悬挂标志, 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 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 并将记录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第三十二条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 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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