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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79号令)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88KB

文档介绍
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屮未有约定,乂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ZEI起施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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