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使用葫芦吊、扒杆吊等简易无安全保障的起重机械,工程项目的起重设备等重点部位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不得使用服役期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三分之二以上的起重设备。第四十条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中止监督手续,并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应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市级不少于6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级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津贴,配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保障监管执法需要。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四十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签订工程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四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其产品质量应可追溯。按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检测的,其试块、试件、材料及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其回复),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以及必要的测量、检测、检查器具、设备,并确保器具、设备在有效检定期内。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养护室,混凝土及砂浆标准养护试件应存放在标准养护室内。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员应当做好工程关键部位和工序的旁站监理,及时组织和实施各环节质量验收;在见证取样、送检和见证检测中,认真履行监理方责任,确保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