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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站相关管理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外,不得在卷面内作其它任何可能表明身份的标记。否则,视作弊论处。七、?参加考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准吸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别人试卷,不准借用别人的东西,不准夹带、换卷、冒名顶替等。八、?考试时间到,要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将试题、试卷、草稿纸、设备、工具、材料等带走。不准在考场附件逗留、谈论。20yy年mm月dd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体现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第三条参加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人员,在鉴定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考生和考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第五条工信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管全国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管理处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管理处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第二章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六条严禁考生有下列行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其他规定考试信息;用规定以外笔答题。第七条考生在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考试中均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参加工种的考核成绩无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按作弊处理,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并做好记录,将考生信息备案。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或纸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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