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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法大纲毛原概要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8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即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3)合比例。行为的方式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到目的所获得的利益,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7、责任行政原则7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应进行赔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思考题]1、从行政法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谈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行政法的涵义。3、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4、我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哪些?5、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6、结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我国行政法治实践,论法治政府建设。第二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特征是:8(1)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主体。(3)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2、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丧失(1)取得。从行政机关看,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依组织法或单行法的规定而取得的。从被授权组织看,取得资格的依据是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2)变更。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无论是行政主体的分解还是合并,原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仍继续有效,但由变更后的新主体承受其权利义务,行政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后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新的行政主体为被告。(3)丧失。原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虽已丧失,但它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期间所为的行为仍然有效,所产生的效果由撤销机关或者授权机关承受。3、行政主体的范围具体来讲,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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