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可以辨认的部分应按有效票计票。如果对无法辨认的选票有争议,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定。无效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第五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种职位应分别计票,不得下加。候选人获得实际投票数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在不采用委托投票方式的社区,全体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当选者。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五十二条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天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同时在社区予以公告。选举结果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七。 第五十三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区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五十四条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第五十五条如果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都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但得票一样,社区选举委员会从谨慎起见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如果另行选举中该两位候选人仍获得相同票数,应采用抓阄方式决定当选人。 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主任,应由副主任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为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在3个月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如果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总人数少于5人,3日之必须另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另行选举可以不进行选民补充登记,选举的程序也与第一次选举程序相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一次选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