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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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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示。第十条正式选举前, 选委会要将投票方式、投票时间、投票地点,以公告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第十一条选民在投票选举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 可在选举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只能受委托 1人) ,并办理委托手续,经社区选举委员会核验后, 委托选举有效。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做好登记。第十二条正式选举设立中心会场 1 个和 6 个投票站。第十三条每个选民在选举中, 只有一次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另选其他选民, 也可以弃权。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 在当日公开计票、唱票、公布选举结果。同时, 要以公告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 并向街道和区民政局上报选举结果。第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 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将票箱在选举会场当场开箱, 公开核票、唱票、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第十六条选举投票数超过登记选民或户代表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计票按不同职位计票,不得累加。选举所投的票数, 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 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部分模糊的选票, 可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第十七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所缺职位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第十八条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九条本办法经社区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实行。一印社区第五次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2013 年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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