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自身所有,其他成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Р (2)联盟组织项目研发实施和产业化阶段,如任一项目合作方需使用其他参与成员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具体规定的条款(约定范围、使用方式等)执行。Р (3)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其他联盟成员之间涉及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的使用,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РР 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Р (1)项目研发成果归直接参与方共同所有。各直接参与成员单位承担并完成相关职责,根据投入比例的大小,按项目具体签订的协议规定分享研发成果,无法量化的专利等其他技术成果,在协议中应明确共享的范围和方式。Р (2)非直接参与的联盟成员需使用技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应以优先、优惠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Р (3)联盟项目研发成果若获得政府或社会扶持、赞助资金,需按专款专用原则执行。Р (4)联盟组织的研发项目知识产权或非专利性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直接参与方未经其他参与方同意,不得将其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联盟知识产权内容对外转让需经理事会批准。Р 第十六条 联盟项目产业化管理Р 1、研发项目产业化的形式由联盟项目直接参与单位共同呈报联盟理事会审议后确定,以联盟内部实施为原则。Р 2、产业化期间需要使用研发项目知识产权或非专利性技术(如非公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按研发成果管理原则执行。Р 3、项目产业化的形成、市场、效益等利益分配各参与方必须签订相关协议。Р 4、项目产业化若获得政府或社会扶持、赞助资金,需按专款专用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