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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50条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第四十二条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城监、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治理,校门口没有流动摊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没有“三室一厅”,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伤亡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当地教育部门。发生师生死亡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第九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四十八条由于学校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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