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2年。4.运营考核奖励。达到年度目标的,可按照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不超过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5.人才奖励。按约定时间、强度投产(达产)后,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6.人才公寓。建设期间,可提供不超过8套人才公寓,免租金2年。7.商住项目配套。在项目建成后,可按照产业用地规模另外配套不超过15%的商业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职工公寓、商业设施等。具体采用以上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合作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园区(非用地)(一)对于园区运营面积小于5万㎡(包括5万㎡)的合作共建方,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进入培育计划以及申报普惠类政策支持。(二)对于园区运营面积5万㎡以上10万㎡以下(包括10万㎡)的合作共建方,给予以下专支持。在此期间,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其他公共优惠政策。1.运营考核奖励。达到园区运营年度目标的,可按照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2.人才奖励。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对不超过5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3.人才公寓。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可提供不超过5套人才公寓,免租金2年。(三)对于园区运营面积10万㎡以上的合作共建方,给予以下专支持。在此期间,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其他公共优惠政策。1.运营考核奖励。达到园区运营年度目标的,可按照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2.人才奖励。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3.人才公寓。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可提供不超过8套人才公寓,免租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