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或意见Р1.鉴定职责。由于机构改革等一些历史客观原因,造成现有执法部门与相应政府部门权责不清,改革试点需要理清行政部门(农业局法规股)与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权责,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职能。2.加强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明确机构性质、级别以及人员配备。由于原有执法机构性质不一既有参公事业单位也有事业单位,造成人员身份也不一样。建议改革中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统机构性质定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原编制属于参公管理人员的编制不变,原编制属于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随之转变为参公管理人员。3.单位性质、规格及人员配备。将原区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机监理站、原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及原水务局渔政行政管理股等4个机构原有编制29人,试点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后建议人员编制在32名左右,领导设置建议1名大队长Р、4名副大队长(分别负责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执法工作)。4.资金、设备装备及车辆配备。由于原有的执法机构财政未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建议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后由财政配套专项工作经费,逐步配备有利于快速反应和固定证据的相关装备,如执法执勤车、录音笔、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以科技手段支撑农业执法的规范化和社会公信力。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