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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管理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应实施审批后的预防纠正措施;4、由安全环保部配合进行预防、纠正的、应由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环保部督促落实情况,进行验证。5、纠正与预防措施若涉及文件修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6、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部门纠正完毕后,通知检查人员对纠正效果进行验证,并将“预防或纠正措施实施单”反馈给安全环保部;7、对纠正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制定新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和验证效果;8、各部门发生的需要进行纠正的安全问题应限制整改,若在期限内不能整改的,应制定实施计划并予以实施。六、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反馈1、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安全环保部和上级领导,以利采取进一步的行动;2、主管领导应本着认真负责和严谨的态度,详细审阅和核实纠正与预防措施执行情况报告。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公司安全部提出新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以《纠正与预防措施通知单》通知到相关责任部门,并监督其落实情况,限时整改,不可拖延。第十四条持续改进一、主管领导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与实际相符,同时要明确下列事项:1、系统运行效果;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第十五条文件更改和记录保存一、对实施纠正措施所取得的实效和引起文件的更改,按《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记录由安全环保部保管。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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