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第十八条新区直属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权限下放到所属企业。新区直属企业在行使审批权时,应提请监事会全程监督。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第二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一)核销申报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2、企业财务和资产部门等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4、经企业董事会(或有关决策机构)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报上级单位核准。(二)核销核准上级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核准要求进行核准确认,并形成核准意见报新区直属企业批准。(三)核销批准1、新区直属企业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销批准;2、新区直属企业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处置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认定并形成专项报告。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可由新区直属企业自行认定或委托“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产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下同)进行审计。3、新区直属企业将专项审计结果报新区直属企业董事会(或有关决策机构)批准后正式批复申报企业,申报企业根据新区直属企业批准意见,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第二十一条企业财务核销资产处置,应采用经营权与处置权分离的模式:(一)经营权与处置权分离是指申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企业不得自行进行资产处置,应当移交第三方资产处置平台进行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