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Р 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Р 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Р ㈢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Р ㈣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Р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Р第五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Р第十四条企业年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开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按单个项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Р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Р ㈠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Р ㈡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Р ㈢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Р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Р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外部或内部独立鉴定报告。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