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安全隐患排除治理等工作。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由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且在事后2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第十九条乙方必须依合同约定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返还,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条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的,甲方必须依法颁发或协助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因甲方原因不能授予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规划调整等政策原因需提前收回采矿权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取得相应的补偿。第六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壹份,乙方及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各执一份。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