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计划下达的专项经费结余。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经费、重点大学建设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提升综合实力经费、强校工程经费等专项经费结余。2、由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结余。包括:财政拨科研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农村综合改革经费等专项经费结余。3、其他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结余。如:会议补助经费、一次性奖励经费结余等。第九条项目支出结余根据经费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第八条第1项于项目下达次年年终收回学校;第2项按财政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第3项于项目下达当年年终收回学校。对于已办理采购手续但未到货的设备、未完工工程无法报销等产生的结余,由使用单位提供合同或证明预算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学校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条项目支出结余收回学校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在校内调剂使用,财政部门规定交回财政的经费统一由学校上交。第十一条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不好,结余资金金额较大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将适当减少该单位支出预算。第四章其他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十二条其他支出结余包括:1、上级补助收入结余(如海外人才经费、博士后经费、孔子学院经费等);2、科技三项经费、代管科研经费;3、以前年度滚存结余(如研究生导师经费、留成经费、百年校庆捐款、教材补贴经费)。第十三条其他支出结余管理:第十二条第1项至第2项,按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3项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结余,各单位可于2013年使用完毕,年终仍未使用完的结余收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第五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单位对所属资金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和进度负责。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加强沟通服务,督促单位合理使用预算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