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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商检制度改革过度阶段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社会化商检工作指南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773KB

文档介绍
产生变化。2.4.4.4核对被检验商品与《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的一致性;2.4.4.5对于商品品名的认定和描述,应能区别于其他任何商品,对于《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品名描述的不完整部分(例如型号、规格、货号、原材料等)应如实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区域中心或集团检验公司。2.4.4.6所有商品在检验委托文件中没有特别描述的情况下,应视作新的商品。分等级商品而未特别描述的,应视作一等品商品。2.4.4.7事先按相关标准要求拟定检验抽样方案,决定取样数量、致命缺陷、重大缺陷、瑕疵等内容及结果为“接受”或“拒绝”的判断标准。2.4.4.8检验员在实施现场检验的过程中遇到超出工作权限之事项或可能影响检验正常实施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司业务协调员,根据业务协调员的指示作相应处理。2.4.4.9各属地公司负责受理对现场检验实施过程中的请求、争议和投诉事项,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需要与检验公司联系,取得书面指令和确认后,再指示现场检验员作相应处理。2.4.4.IC的标识。2.4.4.11对应急机制项下的援助物资,各属地公司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予以优先办理。2.4.4.12为保护公司及检验员的切身利益,检验员必须按要求在现场手写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现场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一览表编号、检验依据、实施企业、生产企业、货物名称、数/重量、品牌、型号、主要参数、包装方式、援外标识、唛头信息、产品标准”,不接受电子版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现场检验全过程拍摄的货物整体的、每种产品和规格的、以及产品数据验证的照片、装柜的照片须显示检验指令号和日期;产品数据的验证须做好记录;以供事后监督检查和业务相关方调查时提供有效证据。2.5出具第三方合格声明2.5.1产地检验合格后,属地公司拟定第三方合格声明,并签字后提交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复核第三方合格声明及相关资料,签字批准后发给属地公司,属地公司或者中检集团检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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