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企业自备小型设备和器材,不单独计费。人员出国团组费用,根据出国工作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计取。后期技术服务费,根据所派人员的技术等级和外出工作时间参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的相关规定计取。派遣勘察代表的项目,勘察代表费比照设计代表费计取。第二十九条在防范恐怖主义重点受援国实施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测量活动的,可按照《商务部关于外派对外援助人员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指导性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取安全保卫措施费用。第三十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工程勘察任务分包的,项目设计企业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取工程勘察管理费:工程勘察管理费=(基本勘察费+基本测量费)×工程勘察测量管理费率。其中,投资计划限额3000万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8%;3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7.5%;1亿元以上、5亿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7%;5亿元以上的项目,管理费率6%。成套项目(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复核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收费标准的50%计取。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收费标准的35%计取。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类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管理。对于交通、铁路、水利水电、通讯等行业成套项目,其工程勘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等行业的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按照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D&B)等建设模式实施的成套项目,其工程勘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发布的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