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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村民主理财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2、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3、审查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4、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5、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第十五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经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2、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3、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4、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第五章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经常深入督促检查,并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的同时,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检查验收工作。由县纪委牵头,县民政局主抓,县农业局、县农经局配合,对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和检查验收。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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