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并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2.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一是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逐步实现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的内容。二是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依法选定承接的社会组织。3.增加一条,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联系服务、培育扶持社会组织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作出规定。(十)关于监督管理制度。1.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增加一条,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制度,健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有机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2.将第四十、四十一条合并为一条,对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统一规定。3.关于年度报告。条例应当坚持“管”与“放”相结合,既要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也要保证依法监管。建议建立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制度,并明确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4.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增加社会组织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的规定,明确相关评估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社会组织,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5.关于信息公开制度。将第三十条关于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的规定移至第五章,并作进一步完善。此外,建议根据各有关方面意见对相关条文的文字作修改,使表述更准确。以上意见,请予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