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的法人;–?“信号”系指通过电子手段的无线电或电视广播节目的传送载体;以及–?其他定义,如“播送”?“播送”系指通过电子载体发送、供公众接收的视觉图象、声音或其表现物的行为。,“电子通信手段”?“电信”的定义与“信号”的定义有关。?“电信”系指以磁力、无线电或其他电磁波、光学、电磁系统或任何类似性质的媒介,无论是否借助于有形传导手段,发射、播送或接收无论是否具有伴音的声音、视觉图象或其他可视信号。。具体范围初步考虑10.?广播组织的保护将按版权或相关权办理。11.?条约草案所规定的保护应适用于节目的图象和声音内容。12.?所赋予的权利应包括授权使用广播节目,但同时有例外与限制和公共利益保障方面的规定。13.?条约草案所规定的保护应仅延及广播组织播送节目和为其进行的广播前播送,而不延及这种播送中所载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客体,也不延及公有领域中的任何材料。实质条款14.?受条约草案条款保护的客体应不包括纯转播行为。15.?广播组织通过计算机网络同时进行且不加任何改变的节目播送,应视同广播,并应给予条约草案规定的相同保护。保护16.?根据条约草案的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授权从事下列行为的专有权:–?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其节目,包括将其节目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为商业利益公开表演其节目;以及–?使用为其提供的广播前播送。17.?对于上述最后两项所提及的行为,行使权利可以适用的条件,应由被要求保护此项权利的国家的国内法确定,但条件是此种保护必须适当和有效。(d)?条约草案的其他重要要件18.?除上文(a)目标、(b)保护客体和(c)具体范围提及的主要要件之外;制定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时还应考虑下列要件:–?例外与限制;?–?对加密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最短保护期;–?其他规定和实施条款,如国民待遇、执法以及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文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