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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问题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机关既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实物,也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物价部门在仅依“委托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的不负责任的托词进行鉴定,就必然缺少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认证材料。如此案中的360米棉绸布,其面料和质量在市场上可以说千差万别,当然价格也应差距甚远。而物价鉴定部门在没有实物和失主提供有效发票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所谓“委托材料”,显然是不能正确客观地反映出此涉案物品的真实价格。鉴定过程中反映不出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此案所有的涉案物品鉴定结论在内容方面,均只注重结果,往往只是一个简单的物品简介,就得出了一个具体化的数字价格,结论内容过于简单。太过笼统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与现在司法改革中的证据公开原则相违背。该鉴定价格作为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没有清楚的价格计算方法,也无明确统一的计算公式,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价格鉴定准确性。三、对策及建议:针对以上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所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相关立法。重点对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尺度和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物价部门鉴定某一种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这样做,可以明确涉案物品的鉴定范围及其权限,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减少无端的争议。增加相关附卷材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增加涉案物品的照片或者其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其使用累计折旧情况等关于涉案物品的调查认定材料。公开的认证材料,可以全面、公正的反映整个鉴定过程,从而接受每一位案件当事人的正确监督。只有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才更具有客观性、法律性,与没有调查认证材料的鉴证价格结论相比更具有证据效力。强调物品价格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包括犯罪时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计算种类、计算公式等等。让这一价格结论不单单只是数字化的结论,而是更具有公开性的鉴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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