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施以爱护,应当成为我们未来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的准则。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完善的刑事法律保护。参考文献[1]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1、12期。[2]董霞:《论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载于《法学论坛》,1997年第2期。[3]康树华:《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52页。[4]刘戬:《透视青少年犯罪~构筑预防三工程》,载于《法律与生活》2003年3月上半月。[5]王湛:《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内外并举》,载于《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4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第五条。[7]杨晓梅:《青少年研究》,2002年第7期。[8]河南省检察院:《调查与研究》,2003年第2期。[9]吴家麟、关欣:《宪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第244页。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②杨晓梅:《青少年研究》,2002年第7期。③董霞:《论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载于《法学论坛》,1997年第2期。④刘戬:《法律与生活》2003年3月上半月(总第233期)——《透视青少年犯罪~构筑预防三工程》。⑤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1、12期。致谢在我学习专升本学习中,我有幸聆听到法学院各位老师谆谆教诲,让我受益匪浅。这段学习经历,使我能够站在更高的立足点上对法律现象及其本质进行观察,能够用更理性的思维方式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我的导师廖特力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为师谦和,令人敬佩。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我得到廖老师的悉心的指点和引导,让我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体验到思考、归纳和写作所带来的快乐。对此,我将铭记在心,终身不忘。在此,我谨向全体授课老师恭致谢意。岩玉20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