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和《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同济科〔2017〕1号)中关于科技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特制定《同济大学科技项目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科研管理部2017年6月30日同济大学科技项目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学校科技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科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同济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科技项目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纪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涉密和其他按规定不能公开的财政科技项目。第四条科技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等);(二)项目合作单位及经费信息;(三)项目决算及调剂信息;(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间接经费、外拨经费和结余经费使用等);(五)项目研究成果信息;(六)其他应公开信息。第五条科技项目信息公开方式和审核发布程序:(一)科技项目信息公开采用学校公开和院(系、所)公开相结合的方式。(二)科技项目基本信息、合作单位、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由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审核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协同办公系统或网站公示栏等定期公开。(三)项目决算及调剂、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主动如实地申请公开,财务处审核以院(系、所)公开的方式公开。(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由院(系、所)审核公开。第六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研管理部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