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性的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业务的规划与监督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机构提名,主管部门审核,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主管部门聘任;机构负责人(正职)原则上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Р第十二条为促进国家或部委重点研究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Р1.根据学校实力,力争全面或分阶段满足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提供的配套性政策和建设条件。Р2.年科研经费3%的管理费返还,并直接下达至机构,作为机构的日常运行费。开支由机构负责人调控。Р3.依据科研工作的业绩独立核算科研编制、科研职称岗位,并直接下达至机构。Р第四章 科研机构评估Р第十三条校内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报告的格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当年规定。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Р依托或共建性科研机构的评估,遵照相应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配合;校内其它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学科和实际需要组成有校内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估小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Р第十四条评估程序:1.书面报告:各受评机构应填写《兰州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报表》;2.现场考察;评估小组到研究机构听取口头报告,侧重考察研究机构的发展情况;3.评议打分:评估小组根据《兰州大学XXXX年研究机构评估参考标准》对各机构进行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4.终评结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讨论形成评估结果,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Р“评估报表”和“评估参考标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订制定。Р第十五条校内科研机构的评估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酌情给予撤销或调整等处理。Р第五章 附则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自动失效。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