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员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对身体状况健康、有一技之长、积极发挥余热的“四老”人员,可聘请担任村顾问或在设岗定责活动中安排适当岗位;二、“四老”人员丧葬管理制度“四老”人员去世后的处理及有关待遇:乡、村党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四老”人员去世后的善后处理事宜;农村“四老”人员去世后,及时向县委基层办报告基本情况,各村认真填写死亡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核销户口,由乡组织办报批每人1000元的丧葬费,乡承担每人500元的抚恤金;享受养老保险的“四老”人员,按政策由县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发放1000元的丧葬费,乡发放500元的抚恤金。“四老”人员去世后,按规定一次性发放其丧葬费、抚恤金和该月生活补贴。三、“四老”人员考核和管理制度(一)、党支部要做好农村“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台帐,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二)、重点考核“四老”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情况。(三)、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实效,注意保护“四老”人员的积极性。(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乡党委研究后,报县党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四老”人员资格:1、政治不坚定,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2、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3、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4、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入伍退伍时间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5、有其它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五)、建立健全“四老”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自治区“四老”人员审批表及“四老”人员花名册,“四老”人员年度统计表,“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登记表、统计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六)、对于在“四老”人员申报、审批及生活补贴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法纪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