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不承担投资项目的任何损失; 甲方愿意承担基金资产投资的全部风险。第六条服务期限甲方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存续期结束,即。第七条协议的效力与变更 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外,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 则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八条争议处理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九条声明条款 1 .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 .乙方仅从专业的角度向甲方提供有关建议或咨询,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建议进行独立判断, 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3. 乙方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不代表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投资项目,也不能保证甲方的投资项目能够获得成功。 4. 乙方视甲方工作小组或指定联系人向乙方发送的书面文件( 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为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并据此提出咨询建议。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乙方:中国 A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