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Р3、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是依法决定对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二是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时(核实其居住地并书面告知其相关事项及后果、法律文书移交等)(第5条);三是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第6条)四是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禁止令和再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24条);五是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收监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第27条)六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对于这类罪犯,由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5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第32条)。Р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队伍建设Р各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Р1、司法行政机关专职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他们是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受、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负责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手续,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