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赔偿。Р(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等单据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Р二、乙方权利义务Р(一)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有权拒绝甲方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要求。Р(二)对甲方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Р(三)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油料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Р(四)双方约定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Р(五)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Р(六)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享有留置权。Р(七)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Р 在质量保证期内,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Р说明Р一、适用范围Р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费用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维修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可参照使用本合同。Р 二、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格式由各地市自行确定。Р 三、危险废物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