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5.(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它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论述题 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有偿、有期限的。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能够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可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不受此限。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特定情形下,能够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为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收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