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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表4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医院分类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10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七条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第二十八条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诊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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