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 2~3 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 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第五十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996 年 10月3 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 12月1 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 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 21 世纪后, 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 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 抗击 SARS 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 28 个省市 206 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 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 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 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