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与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与验收结果监督核查:(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与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施工;(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五)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与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