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Р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Р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Р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Р(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Р(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Р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Р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Р(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Р(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Р(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Р(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Р(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Р(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Р(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Р(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Р(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