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九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 5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