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基础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Р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相适应的监理资质。Р(九)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Р1.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应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Р2.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办法》开展安全审查;Р3.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Р六、其他事项Р(一)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Р(二)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Р(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Р(四)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安监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2]22号)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陆域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