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财务管理职权:Р(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Р(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Р(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Р(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Р(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Р(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Р(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Р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Р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Р(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Р(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Р(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Р(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Р(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Р(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Р(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Р(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Р(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Р第三章资金筹集Р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Р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Р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Р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